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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2-1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布置落实

  由于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较晚,各级地税部门对这次汇缴工作要认

真对待,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由分管局领导挂帅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可行方案,抓紧部署,组织力量,认真搞好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做好税法辅导和年终申报工作

  今年的汇缴工作,要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

000]84号)和我省去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提纲”,以及今年新出台

的个别调整的政策基础上,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同时要严格

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和加强年终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提高年终申报质量。

  三、加强税基管理,严格执行政策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管理,及时办理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审批

手续。同时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贯彻到位,使汇缴工作做到既不漏征,

更不虚征、多征,确保今年汇缴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做好汇缴工作总结和报表汇总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将这次汇缴情况、税源调查、税收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做好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各地、州、市局应于2002年5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企业所得

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和重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年度情况统

计表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2001年11月28日 国税函[20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中及实施后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为保证所得税共享体制改革和征收管理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问题通

知如下:

  一、按照既定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及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

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验,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

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申报和汇算清缴

的各项工作。要继续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指导思想

推进汇算清缴新模式,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企业申报前的辅导和申报后的检查方面。一

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将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纳

税人,指导纳税人做好年终申报工作,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

加强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涉嫌偷税的线索,要及时移

送稽查部门。

  二、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加强税基管理

  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切实落实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对国家制定的发挥宏

观调控作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如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等,要及时贯彻落实到位;对所得税税基要加强管理,规定需要经

过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各项事宜,如财产损失、亏损弥补等税前扣除项目,要按规定

及时完成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影响纳税人的年终申报;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需在

2001年度扣除或摊销的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给予扣除和摊销。

  三、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法,加强依法治税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新的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严格执法程序,加强依法治税

工作。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既不得漏征,更不得虚征、多征。对于核

定征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核定征税企业的标准、扩大核

定征税企业的范围,对符合查账征税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要及时组织

所得税款入库,严禁人为混库行为。发现混库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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