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
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6日 国税函[2001]843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新疆、广东省(自治
区)财政厅,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海南、云南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
司)拟对下属部分企业进行重组改制。现就该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问题
通知如下:
一、关于吸收合并。中粮公司拟将部分下属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不再
保留法人地位。如合并各方均为中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二、关于股权划转。中粮公司拟将部分境内下属企业的股权划转至该公司在香港
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复,被划转企业性质将变更为
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名称相应变更。由于股权划转不影响企业法人的存续,其
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故不征契税。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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