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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1-1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给予“列入全国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2批)”的曲靖市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中心、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楚雄州企

业担保有限公司四家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免征三

年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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