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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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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