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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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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