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对于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2001年7月
1日以后至文到之前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已按10%计算抵扣了进项税的,
可按本通知规定补提进项税在以后的销项税中给予抵扣。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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