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