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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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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