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日 川地税函[2002]22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宠物医疗的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宠物医院 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当按照“服务业--其它”征 收营业税。 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和军转干部自谋职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问题。 《国务院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 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凭有关转 业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为 安置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 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 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 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要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三、承包费征税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将有形资产(如:不动产、交通工具、设备、设施)、无形资 产以承包或承租形式提供给他人经营,凡承包方或承租方向工商部门领取了独立营业 执照的(出租方和承包(租)方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人),则出租方向承包(或承租)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收入,按“服务业-- 租赁业”征税。 (二)对承包(或承租)方未领取任何类型工商营业执照的,则出租方向承包 (或承租)方收取的价款,如承包费、管理费等,无论在财务上如何反映,均属于企 业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承包(租)方的所有经营业务收入,均应并入出租方的经营 收入征税。 四、对个人从事咨询、演出、培训授课等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个人从事 咨询、演出、培训授课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对正式雇 员为本单位服务取得工薪、福利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五、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当按期或按次征收营税问题。 目前全省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政策上执行上不一致,矛盾较多。为规范 税收征管,全省统一按次征收营业税。 六、纳税人取得的罚息(或称违约金)是否计征营业税。 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向客户逾期付;款取得的罚息(或 违约金)是随经营行为产生的,是应税行为收入的组成部分,应当并入营业额计征营 业税。 七、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范围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9]210号)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些免税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如 个人以自建自用为名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在城镇、乡村建楼盖房,建成后随即全部或部 分销售,或住一段时期后再销售。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房地 产市场的发展,现明确规定,个人或与他人合作自建住房均按其家庭户籍登记常住人 口数乘以100平方米,作为自建自用住房标准面积,凡未超过此标准的住房在销售 时免征营业税;超过此标准的住房在销售时全额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 (一)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五年内逐步冲 减应税营业额,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暂授权各市、州地税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 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已作出批复的仍按批复执行。 九、关于代销彩票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2]59号)规定,对各类彩票代销人销售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 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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