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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7-19     浏览次数:

     2002年7月19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

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

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

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

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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