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9日 川地税发[2002]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 明确如下: 一、煤矸石资源税税额调整问题。 为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废旧资源,对煤矸石资源税调整参照“煤炭”征收,即每吨 征收资源税0.6元。 二、水电建设用沙、石资源税问题。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电支柱产业发展的意见》(川 委发[2001]18号)精神,对水电工程自采自用施工区内和水库淹没线以下的 沙石(仅指未通过价款结算的自采自用沙石)免征资源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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