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的通
知》(国税发[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
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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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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