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18日 川国税函[2002]179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 号),结合我省金税工程运行中的实际情况,省局决定近期对全省一般纳税人开展2 002年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所有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已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棕准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审定为一般纳税人: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商业企业年应 税销售额为180万元以上(含180万元); 2、凡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入防伪税控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未达到标准, 且无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暂予以保留;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县级和县级以上的新华书店; 6、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7、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分别向其 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 算,其总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年审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纳税销售额末达到年审 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属于工业企业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审定手续。 三、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的纳税申报情况;防伪税控企业今 年的报税情况;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使用和取得情况;一般纳 税人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及国税机关认为应审验的其他情况。 四、一般纳税人在年审中需要提供的资料 1、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4、涉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华书店等特殊行业的,需提供有关特许经营的审 批文件;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对年审合格企业的确认 对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填写“200 2年审验合格”确认章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公章;在其发票领购簿上加盖 “2002年审验合格”确认章。 六、对年审不合格企业的处理 凡年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 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同时收缴其防伪 税控专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 格证书》,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或不能提 供正确的税务资料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的; 3、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4、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5、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软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七、其他要求 1、年审工作从8月1日开始,10月30日结束。11月15日前,各地向省 局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和年审工作小结。年审工作小结的主要 内容包括:年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通过年审发现在增值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 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2、请各市、州国税局和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接到本通知后,于7月25日前 根据本通知精神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和要求等具体事项。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审验统计表》的格 式、印制等事项,按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01]258号文件要求执行。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发放,以及到期换发或因故更换的有关事 项,由省局流转税管理一处另文通知。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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