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纳税 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 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予缴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 圾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自行车; (八)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由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九)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向交通、航运管理部门报全年停驶的车船,不缴纳当年车船使用税;当 年报停驶时间连续在六个月以上不足全年的,按年税额50%纳税;报停驶时间在六 个月以下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纳税。报停驶的车船,未到停驶时限提前使用的,按 规定补纳车船使用税。 对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后再报废或报停驶的车船不予退税。 第五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船舶税额 表》计算。 专用汽车的应纳税额,根据其同类车型的净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机动车挂车的应纳税额,按载货汽车适用税额的七折计算。 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的应纳税额,按其所挂拖车的净吨位,依照载货汽车 适用税额减半计算。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上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 下半年购置并使用的车船,按年税额50%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机动车辆纳税期限为当年的一至六月,其具体纳 税期限和其他车船的纳税期限,由纳税人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所在地,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单位为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个人为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可以定期 减征或免征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 定办理。纳税人应当领取完税标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 舶 税 额 表 ───────── ─┬────────────┬───────┬────── 类│ 计税标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别│ │ │ ─┼────────────┼───────┼────── 机│ │ │ │ │ │按净吨位计征 │150吨以下 │每吨1.2元 │ 动│151吨至500吨 │每吨1.6元 │ │501吨1500吨 │每吨2.2元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元 │ 船│3001吨至10000吨│每吨4.2元 │ │10000吨以上 │每吨5.0元 │ ─┼────────────┼───────┼────── │ │ │ 按载重吨位 非│10吨以下 │每吨0.6元 │ 计 征 机│11吨至50吨 │每吨0.8元 │ 动│51吨至150吨 │每吨1.0元 │ 船│151吨至300吨 │每吨1.2元 │ │300吨以上 │每吨1.4元 │ ─┴────────────┴───────┴────── 车 辆 税 额 表 ───────── ─┬──────────┬──────┬────┬───── 类│ 项目 │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别│ │ │ │ ─┼─┬────────┼──────┼────┼───── │乘│十五座以下 │ 每 辆 │100元│ 机│人│十六座至三十五座│ 每 辆 │150元│包括电车 │汽│三十六座以上 │ 每 辆 │200元│ │车│ │ │ │ ├─┼────────┼──────┼────┼───── │货│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动│ │ 机动车挂车 │按净吨位每吨│ 21元│ │车│ 拖拉机所挂拖车 │按净吨位每吨│ 15元│ ├─┼────────┼──────┼────┼───── │摩│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30元│ 车│托│ │ │ │ │车│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50元│ ─┼─┴────────┼──────┼────┼───── 非│ 畜力驾驶车 │ 每 辆 │ 10元│包括三轮车 机│ 人力驾驶车 │ 每 辆 │ 5 元│及其他人力 动│ 自行车 │ 每 辆 │ 2 元│ 拖行车辆 车│ │ │ │ ─┴──────────┴──────┴────┴─────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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