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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我省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
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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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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