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
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
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中提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8号)文,我们已全文
转发(云财税[2001]37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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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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