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6日 川地税发[2003]2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 决定》(国发[2003]5号)涉及地税部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 研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新问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 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证及发票工本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