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3]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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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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