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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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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