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所得税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3-29     浏览次数:

          2003年3月29日 川府发电[2003]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最近,财政部驻川专员办事处对我省执行所得税分享政策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

少数地方政府及部门存在自行制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征收管理不规范、违规返

还所得税等问题。为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

税,严格所得税税收管理,以利于培育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税收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

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强化国家观念,一律不得超越权限

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混淆

预算级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立即对自行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清理,凡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统一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严格审批权限,加强减免税管理。所得税减免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凡超

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先征后返作为减免税的一种形式,

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凡拒不纠正

仍继续执行的,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省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所得税征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

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实征收,不得提前

或延后征收。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象,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不得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

    四、各级政府和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有

关规定,严格执行《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

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

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所得税

收入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和预算科目,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

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