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8日 川国税函[2003]6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稽查局: 为规范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以下一并简称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 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以下一并简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管理,进一 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经省认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其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条 件的,向其主管国税机关首次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年末和本年的财务报表、本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4、《四川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审批表》(附件一, 以下简称《审批表》)、《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明细表》(附 件二,以下简称《明细表》),软件产品销售合同;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登记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有权机构出具的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资 料; 6、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审核其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 企业在《审批发》、《明细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两表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由省 国税局按季下达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 三、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省国税局下达的企业名单和软件产品目录,按有关规 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手续。对一次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主管 国税机关将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企业资料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单户审批。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应一律开具销售发票。对随同计算机硬件或其他 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其销售额应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或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单独 注明。 五、对既销售软件产品,又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单独核 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已交税 金等等。对难以准确核算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实际成本 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划分进项税额比例的方法一经确定,一年 内不得变更。 六、一般纳税人必须将增值税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否则主管国税机关一律不 予办理退税。对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完毕有关报批手续之前,其软件产品已发生销售的, 在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可对该软件产品从第一笔取得的收入发生之日起计算 退税。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监管,对纳税人违反现行税 法规定,虚假申报,骗取税款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追缴已退税款,取消其享受增值 税优惠政策资格,并按照《征管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已有软件企业享受增值 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补办报批手续。凡未列入省局下达名单或目录的企业及软件产 品,2003年起不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补报的企业《审批表》、《明细表》 等有关资料于2003年4月15日前报省局审批。 附件1、四川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表(略) 2、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明细表(略)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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