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
扣除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