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1日 川地税函[2003]22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邮政局代政府行使普遍服务收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 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005号)精神。经请示 省政府领导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对其普遍服务收入(具体包括:函件、 包裹、汇票、特快专递、机要通信、报刊发行)不计征营业税。特此通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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