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日 川地税函[2003]3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企业200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仍 按原规定执行。 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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