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0日 川国税函[2003]12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 健康快速发展,服务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三个转变”,根据现行税收政 策和管理权限规定,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有关税收审批权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 (一)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 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1号)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 品免征增值税由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统一审批。”各地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企业,抄报省局备案。 (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62号)规定,“由省国税局按季下达享受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企业名单及软件产品目录”,以及“一次退税金额在50万 元以上的软件企业,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单户审批”。现将该项省局审批权限下放到市、 州(含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下同)国税局,对其中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软件企业,抄报省局备案。 (三)取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50号)中“参照省局下达的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免税资格”的规定,对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 县(市)国税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 (一)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二)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三)中央企业(包括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在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央企业(包括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 所得税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四)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 第一年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市、州国税局审核确认后 执行。 (五)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1、按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有和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及审批 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2、按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有和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及审批权 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3、按规定可以享受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 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及审批权限, 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 税发[2002]047号)规定的为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 业项目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外,其余涉外税 收优惠政策审批权限一律下放,由市、州国税局审批。 四、审批权设置 全省国税系统对涉税行政审批权设置实行许可制度。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的 审批权限外,原则上不新设审批事项。确需设置的,须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各市、 州国税局和省局各单位不得制定和出台任何影响税收管理和服务效率的审批事项。 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税收审批事宜,积极宣传和 落实省局下放的税收审批权限,加强管理,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同时,要从实际 出发,采取措施,深入开展“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活动。本通知执行过程 中,国家对有关审批权限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代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