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