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