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 川地税函[2003]198号 乐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乐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审批权限的问题请示》(乐市地税发[20 0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以下税务 局的稽查局是税务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需经县 以上税务局长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省以下稽查局没有审批权,均需报县以上税务局 局长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稽查局的名义作出决定,出具税务 文书,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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