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日 川国税函[2003]120号 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特产税附加计入买价计算进项税额的请示》(凉国税发 [2003]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以及《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规定,对按农业特产税2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可比照农业特产税, 并入农业产品买价依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特此批复。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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