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0日 川国税函[2003]224号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行《关于申请确认“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分行统一调剂使用的函》 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 000]90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行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分别集中业务 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0.02%和0.05%统一调剂使用,其余部分由各二级分 行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同意后下达所属县级支行使用。 特此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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