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24日 川地税函[2003]425号 凉山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冕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不能分配;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 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对富强水泥厂“利润分配”和“累计折旧(借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对富强水泥厂2002年通过往来帐以 “资产回报”方式分配给个人股东贾成群的“利润分配”742114.23元,应 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分配折旧则分两种情况处理: 归还借款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视为,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 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089号、[1994]179号文件规定,富强水泥厂承包人掌握使 用的71万元,如果通过应付款形式记入个人名下,应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彝海水泥厂2002年分回的投资收益,如果涉及税率差异,应补征企业 所得税;分回的折旧,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5、富强水泥厂1996年有288万元股本,2003年已增至888万元, 如果用盈余公积转赠个人股本,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国 税函[1998]333号文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富强水泥厂通过中介机构评估资产,如果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能 税前扣除。 7、富强水泥厂以往年度的相同事宜和彝海水泥厂的税务处理,按以下原则办理。 此复。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青神县云华竹旅有限公司租用土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