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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9-24     浏览次数:

          2003年9月24日 川地税函[2003]425号

 

凉山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冕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几个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不能分配;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按

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对富强水泥厂利润分配累计折旧(借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对富强水泥厂2002年通过往来帐以

资产回报方式分配给个人股东贾成群的利润分配742114.23元,应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分配折旧则分两种情况处理:

归还借款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视为,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

    3、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089号、[1994]179号文件规定,富强水泥厂承包人掌握使

用的71万元,如果通过应付款形式记入个人名下,应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彝海水泥厂2002年分回的投资收益,如果涉及税率差异,应补征企业

所得税;分回的折旧,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5、富强水泥厂1996年有288万元股本,2003年已增至888万元,

如果用盈余公积转赠个人股本,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国

税函[1998]333号文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富强水泥厂通过中介机构评估资产,如果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能

税前扣除。

    7、富强水泥厂以往年度的相同事宜和彝海水泥厂的税务处理,按以下原则办理。

    此复。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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