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27日 川地税发[2002]3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自1995年省局下发《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以来,各地在 试行中根据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对加强零散税收的源泉控管, 防止和减少税收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委托代征工作 仍存在着擅自扩大委托代征范围、超越委托代征权限,委托代征管理松懈等问题。为 规范税收征收秩序,根据《征管法》及现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税收 委托代征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委托代征规定 (一)委托代征范围。各地应当严格限制委托代征范围,即限于少数零星分散和 易于源泉控管的税收,以及部分集贸市场税收。不得超出范围将自己有能力征收的地 方各税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更不得因委托代征税款而改变纳税主体和税款入库 级次。 (二)委托代征管理权限。地方税收需要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的,必须由县级 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确定。《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签定和解除都应由县以 上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进行,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三)委托代征单位的确定。代征单位必须是有固定办公地点、内部管理制度健 全、领导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不委托个人进行税款 代征活动。 二、规范代征行为 (一)代征单位只能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征收税款,不得少征、 多征和擅自减税、免税、缓税,以及处罚税收违法行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转托给其 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不得挪用税款,一经发现,应即解除代征关系。 (二)代征单位应在地税机关指导下建立健全代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代征工作, 按照地税机关规定分税种单独设置账簿,建立税款代征台账。 (三)代证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时,应及时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不得使用其他凭证或白条收税。 (四)代征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填制《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持《票款结报手 册》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五)代征单位应如实向地税机关反映代征情况,发现纳税人有偷逃税等违法行 为时,应及时报告地税机关处理。 三、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管理 (一)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管理,确定专人,落实责任,进行税收业务 辅导与检查。对涉及代征税种、税目、税率变化时,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代征单位 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并变更委托代征证书内容。 (二)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控制代征单位票证的领用数量,按期进行票款缴销和结算,在与 代征单价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应及时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 解税款。 (三)有条件的地方应要求代征单位实行计算机开票征税,逐步减少或废止手工 开票,确保税款安全和及时入库。 (四)加强对代征单位的检查,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代征单位有违反委托代征 协议的行为时,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取消或终止代 征协议,收回委托代征证书及票证,并保留向代征单位追偿的权力。 (五)代征单位手续费的支付按川财预[2002]6号文件执行,禁止从金库 中提退或直接从代征税款中抵扣手续费的作法。 (六)加强对委托代征证书的管理,坚持与税务登记管理同步,做到《委托代征 证书》一年一验,三年一换。 四、建立委托代征监督制度 (一)各县级地税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委托代征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总结经验,增添委托代征管理措施。 (二)各地应结合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每年对代征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召集 代征单位座谈,沟通、了解、及时解决代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代征工作做得好的 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做好代征工作。 (三)为全面掌握全省委托代征情况,各地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四川 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情况统计表》,并随时反映委托代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推动委托代证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情况统计表(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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