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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4-27     浏览次数:

     2002年4月27日 川地税发[2002]2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2]

266的号文)对反避税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地税系统反避

税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力度,现就2002年度我省地税系统反

避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加入WTO以后,我省的跨国集团公司和

跨国投资公司不断增多,国际税收事项的管理和反避税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各级地

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入开展反避税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在促进依法治

税的前提下,坚持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以推动和促进

反避税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抓好反避税基础工作。各级地税机关的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和已成立的

反避税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对基层征收机关反避税工作

的指导。要以抓好反避税工件基础建设为重点,针对当地企业避税现状,制定本地区

反避税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狠抓落实,以促进反避税调查、审计和处

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升国际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益。

    三、反避税工作的重点。今年反避税工作应着重放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

管理、外籍个人所得税管理、内外资企业中跨国经营业务的税务管理以及境内集团公

司内部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等方面。针对地税的实际,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一)各级涉外税收管理机构要着重对当地所管辖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内、

外资企业中的外籍个人的纳税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对发现的避税问题,要采取

切实有效的措施给予严肃处理,同时要深入研究跨国交易税源的监控和管理,堵塞税

收漏洞。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个人较多的省直征收分局、成都、绵阳、德阳、乐山要

做好重点调查。

    1.各级地税机关在对所管辖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

础上,应着重对其经营范围、工作职责权限、财务和人员管理上与境外机构的关系、

境外总机构的产品在境内销售的状况以及该常驻代表机构在销售这些产品中所起的作

用等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其税务登记事项进行对照分析。严格按照《四川省

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川国税发[1887]092号)的要求,对以从事为总机构的准备性、辅

助性活动为名而实际上提供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进行避税的常驻代表机构要深入

剖析和严肃处理;对这类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界定其征免税范围、计税方法,

不论其帐面是否实际取得收入,均可核定其收入额并征税。各地在对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的处理和重新界定征免税时,要注意与当地国税部门做好沟通和互通信息的工

作,以便统一征管方式。

  2.外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涉外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高收入个人

群体的代表之一。但现阶段这部分人的税收管理较为薄弱、存在问题较多,避税现象

较为严重。当前我省外籍个人进行避税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与境内任职、受雇单位

签订合同时,合同上注明的收人往往都在免税范围内或刚好达到起征点;有的外国公

司派人来我国工作,而工作合同或协议是在我国境外签订的,外籍人员从我国境内企

业直接取得的收入很少,其大量收入由境外母公司或总机构支付。在纳税申报时,往

往利用税务机关信息渠道不畅的弱点,仅申报境内机构支付的部分,从而达到逃避个

人所得税的目的。据此,各地要对所管辖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外籍个人收入及

纳税状况进行全面认真地对比分析,对发现日常纳税申报收入偏低、有悖常理的要进

行重点监控和管理。对确有避税嫌疑的人员可采取特别的征管措施,如通知外籍个人

如实填报境外收入,提供居民国税务当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和纳税证明;根据同一

个国家或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的同类企业中同等职位人员的平均收入状况进行比

较并核定征收;对前两种方法都未能解决的情况,可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核查其从境外

机构所取得的收入及纳税情况等。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外籍个人所得

税的征收管理,切实落实境内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防止外籍

个人的避税行为。

    (二)各级地税机关的反避税机构要把反避税工作重点放在国内的集团公司之间

业务往来中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理上。目前,内资企业的集团公司内各关联企业之间利

用业务往来转移收入,达到不交税或少交税的目的,使国家大量税收流失的现象较为

严重。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反避税机构,对各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间利用业务往来

转移收入、转移税负的情况要坚决进行调查、审计和调帐处理。

    四、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要对外国企业和外籍

个人、跨国企业、国内集团公司企业的税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于2002

年11月10日前将调查分析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同时,应

认真填写附表一、附表二的内容,与调查分析报告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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