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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4-19     浏览次数:

     2002年4月19日 川国税函[2002]119号

 

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

电[2002]21号)转发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精神,为了做好我省加油站的专项整治

工作,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捉高认识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现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在

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加油站专项整治。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

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按照各自分工、落实责

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管理,严厉打击偷税行为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抽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的规定,把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

业务,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抽的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

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和省局的要求,大力开展加

油站的专项检查工作,严厉查处加抽站偷税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

对纳税异常的加抽站,要进行纳税评估。

    三,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既要抓好面上的工作,又要注意突出重点。省局将对各

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地要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落

实到人,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四、抓紧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国税局、省技监局、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进一

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暴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发[2002]60号)

要求,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抓紧完成相关工作,确保2002年6月1日,对所有加

油站按税控装置和税控加袖机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按实征收。

    五、切实做好加油站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这次专项整治,对本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摸清底数,加强管理,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并按金税工程二期的要求,切实做好进

入防伪税控管理的加油站的基础工作。

    六、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待办法下发

后,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加油站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形

成书面材料(含加油站数量统计)于八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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