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8日 川委发[2002]10号 六、对人民防空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23.对投资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确有困难者可按现行税收征管 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2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建设、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收取的使用 费,按照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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