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2日 川国税函[2002]117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 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税 务人员,应同时并处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其单次经济惩戒最低数额分别 不得少于30元、50元、100元、150元、50元,最高数额原则上不超过该 税务执法人员当年奖金或岗位津贴的总额。 二、各级国税机关可建立执法奖励基金,奖励在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中获得先进 的执法单位和个人,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实施由政策 法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审核批准。 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文书由省局统一制作(式样附后)。 四、各地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并入年度政策法规工作总结,于次年1月15日 前上报省局。 五、从2002年1月1日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国税系统行政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发[1999]015号)和《四川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0]116号)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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