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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6-20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36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批复》中提到的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我局已以云税二字

[1991]73号原文转发。文中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十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问题根据税法实施

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以公历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

年度为纳税年度。如确因行业特点等原因,而使按上述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存在困难,

可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以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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