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361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批复》中提到的国税发[1991]165号文件,我局已以云税二字
[1991]73号原文转发。文中第十六条内容如下:
“十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问题根据税法实施
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以公历
年度为纳税年度。如确因行业特点等原因,而使按上述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存在困难,
可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以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纳税年度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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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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