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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2-26     浏览次数:

     2001年2月26日  川国税发[2001]3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号),结合

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对欠缴税金实行严格的分类确认,如

实的核算反映,严密的监控和及时的追缴,以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二、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

税收会计统计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

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

    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于2001年3月底前将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完

毕,从2001年4月起对欠缴税金按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进行核算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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