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6日 川国税发[2001]3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号),结合 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对欠缴税金实行严格的分类确认,如 实的核算反映,严密的监控和及时的追缴,以切实加强欠缴税金的管理。 二、欠缴税金的分类确认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核算反映工作由 税收会计统计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形成的欠缴税金的追缴工作由主管税款征收工作的 部门负责,稽查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的追缴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 。 三、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于2001年3月底前将已发生的欠缴税金全部确认完 毕,从2001年4月起对欠缴税金按“办法”规定的分类要求进行核算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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