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TCL电器销售公司曲靖经营部所属昭通工作站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建立省级罚没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