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8日 川地税函[2001]9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建立省级罚没物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通 知》(川财非[2001]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报表的填制和汇总上报,省局决定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部门牵头负责此 项工作,报表上报省局时间为单月的1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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