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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4-13     浏览次数:

     2001年4月13日  川地税发[2001]32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

明确如下:

    一、劳务管理部门组织劳务输出,并向国内人员出国提供劳务者收取一定的管理

费用(劳务输出部门与国外公司鉴定协议或合同,由国外公司按劳务人员工资的一定比

例代扣,汇于国内劳务输出部门),对劳务输出部门所取得的这部分收入,是否计征营

业税。 

    劳务输出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劳务输出部门对出国劳务人员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

应按"服务业--其他"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广告业务单位广告标牌制作是否计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广告业为利用路牌、灯箱等形式介绍商品,经营项目等

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业务单位制作广告标牌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车辆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

    利用车辆出租、承包、运输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机关服务中

心车辆对外服务所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对各类学校收取培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无论是何种学校,只提供学历教育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对非学历教育劳务,应

"文化业--其他"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财税字[1997]117号明确的收取高级公务

员培训费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税。高级公务员仅限制于县处级

以上)

    五、对安装业需明确的事项。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

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四川省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5]128号第12条第七款:

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此款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

不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设备的范围为:生产或生活所需要的各种器械,安装

企业对设备无需进行加工、制造,直接安装后就能运行。

    六、关于企业体制改革中明确劳动就业部门对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的,可按国家

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部分地方劳动就业部门对其他无业人员发放失业证,

其税收政策如何掌握。

    目前国家对持有失业证人员无税收优惠,因此,在国家税收政策无规定之前,暂

不按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七、关于学校(含中、小学、职高、大专院校)超过国家和省级教委、财政部门规

定标准收取的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

    学校向非本辖区户籍或未达到本校录取分数线的学生(或学生家长、学生家长单

)收取的选校费(或择校费、赞助费、建校费等。纯公益性赞助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5号、(2001)31号的规定,对学校超过国家和省级教委、财政

部门标准收取的费用,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国家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免税名单的收费项目,一律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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