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9日 川国税函[2001]391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1]51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所属运输企业(单位)仍按川国税函[1999] 372号文件所列名单执行。 二、除川国税函[1999]372号文明确的成都铁路局、成都铁路分局所属 运输企业(单位)和总局规定的合并纳税的企业外,我省境内其他非运输企业,一律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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