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1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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