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文中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三条中
的“其它建筑安装工程”设备的确定,暂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自实际情
况列举,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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