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省实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对所管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工作,确保
贯彻落实到户。
二、原云国税发[2001]242号、[2001]115号文件中对专用发
票论证的有关规定与此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