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30日 川地税函[2001]28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对暂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一年期以 上[含一年期]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在推出之前,由省保险公司将具体险种名单 报经省局审核后,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4)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抗洪救灾税收扶持工作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改善对外开放环境年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