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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9-30     浏览次数:

     2001年9月30日 川地税函[2001]28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1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对暂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名单,但符合免税条件的险种(一年期以

上[含一年期]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在推出之前,由省保险公司将具体险种名单

报经省局审核后,可暂缓征收营业税。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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