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6日 川科协[2001]46号 各市、州地税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 定及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以及省政 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协关于加强四川省科技咨询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 1998]80号),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科技咨询业,营造科技咨询业健康发展的良 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科技咨询的界定 科技咨询是系统运用现代科学知识、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分析方法,为解决社会 面临的各类经济、科技和社会问题进行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是以提供智力服务为主要 特征的科技服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咨询行业的管理,川办发[1998]80号文件明确规定: 四川省咨询业协会是全省性行业管理协会,对我省科技咨询业实行行业管理。据此, 凡从事科技咨询业务的咨询机构,须纳入省咨询业协会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取得四川 省科技咨询行业经营资格证书,接受其管理和监督,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二、免税范围 (一)对科技咨询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从事科技咨询的机构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免税的审批程序 (一)科技咨询机构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 自觉接受税务管理,依法纳税。 (二)对享受科技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咨询机构,其科技咨询合同须经省科 技厅委托的省科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认定登记后,报省科技厅审核,交所属税务机 关审批执行。免征营业税、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逐级呈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 (三)未纳入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归口管理和未取得四川省科技咨询行业经营资 格证书的,未申请科技咨询合同认定登记的,以及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科 技咨询机构,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四、发票管理 1、科技咨询机构持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2、科技咨询机构须按规定使用、填开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凡未按规定使用 发票的,其收入不得认定为科技咨询业务收人,不得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付款 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允 许进入成本费用。同时,对违反规定开具和取得票据的双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市、州地税局、科协应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实现科技咨询产业化和促进科技 咨询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4)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系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