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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泸州市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9-12     浏览次数:

     2001年9月12日 川财税[2001]22号

 

泸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你们报来《关于我市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泸市财税政[2001]8号)收

悉,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

问题的通知》(川财税[1998]16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契税按3

%的税率征收,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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