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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对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改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1-16     浏览次数:

随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改革的深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

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边远、年销量较小的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

(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经营的改革。为支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实行

“两权分离”经营小型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

及有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以承包者或租赁经营者为独立纳税人,

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税务变更登记,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二、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加油站,要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

简称“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三、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后,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不再作为中

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支)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实行”预征一结算

“办法征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征税。

  四、各地应积极做好服务,支持企业的改革,同时要对实行“两权分离”经营的

加油站加强管理和指导,促使纳税人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特别

要对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附件一:云南石油分公司小型加油站实行“两权分离”经营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小型加油站“三种模式”的改革为我司降费、增效、减人、增量起到了较为明显

和积极的作用,但针对目前反映出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小型加油站经营机制的

改革,结合我省实际,与时俱进,切实做好小型加油站的增量、降费、减人、增利工

作,特特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销售公司关于《销售企业小型加油站、农村网点转变经营方式实施办法》及

省公司加快加油站经营机制改革步伐的精神,在总结我司前段小型加油站“三种模式”

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变化要求、选择一些地处偏僻、站小、销量代的加油站

推广“两权分离”经营模式,即“承包经营”(加油站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充

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有效的将市场机制引入加油站管理,将加油站站长真正转变

为经理人,达到激活零售经营,提高加油站销量、降低经营费用、增加加油站经济效

益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两权分离加油站适用于:年销量在500吨以下,效益低下,地理位置较偏僻,

管理难度较大的且销售量有一定增长潜力的小型加油站。在划定承包加油站时,必须

掌握一个原则“拟定的加油站在区位、价格、市场等方面不会打破现有的市场竞争格

局,不会扰乱市场,不会对我司其它加油站的经营形成冲击。”

  三、审批程序

  (一)由各级分公司将年零售量500吨以下加油站的经营情况统一上报省分公

司。

  (二)由各级分公司提出年零售量500吨以下加油站实施承包方法的初步意见。

  (三)省分公司根据各级分公司年零售量500吨以下加油站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认定承包加油站。

  (四)由我省分公司对各级分公司承包加油站的承包费的统一下达、统一核定,

分公司逐站平衡,并以此为标的公开向竞标者竞标。

  四、主要内容

  (一)承包小站、点的主要对象是我司减员分流的正式工或在岗正式职工。本人

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零售管理部门组织考核,通过竞标形式获得小型站的承包权

力。

  (二)各分公司为承包者提供小型加油站各项证照,“两权分离”动作,产权关

系不变。承包人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承包小型加油站负责人税务登记。自主经营,自

负盈亏,依法纳税。原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土地

证)不变。

  (三)在各级公司保持对承包站的油品资源配送、零售价格、管理规范等“三个

不变”的前提下,转变经营方式采取承包方法。承包人对加油站经营管理负全责,确

保承包站资产安全、增值或减亏,因此,承包人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保证金,

一定数量的承包费。

  (四)承包加油站一切费用由承包者自负。属我司员工承包加油站经营者,其员

工身份自然转换为“社会人”。

  五、承包模式及相关含义

  (一)承包经营的含义:即在小型加油站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将其承包给企

业减员分流职工经营,实行加油站经营权的转让。承包者可以依法、依承包合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交纳承包费并承担一切经营风险。

  (二)实行承包加油站的原则

  1.公开招标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承包经营者要经过公开

招标或竞标、禁止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

  2.资金自筹和责权利一致原则:承包者必须自筹经营资金;并拿出一定的资金

作为承包经营管理的保证金,对承包加油站的经营管理负全责,按合同约定,享有加

油站经营自主权,并获得相应的利益。

  (三)承包站销量、费用的测算与确定

  1.年销售量。公司根据承包加油站所处的位置、近年实际销量、加油站规模等

因素确定加油站的年销量。承包年销量在前两年实际销售量基础上必须增加10%。

  2.承包费确定。承包费由三部分构成: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合理利润。加

油站承包费的确定必须坚持:承包费要高于近三年加油站年平均利润的10%;属于

亏损站,年承包费不能低于年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

  (四)承包期限及风险保证金

  1.承包期限:加油站承包期限可由承包者与公司自行协商,一般为1-3年。

  2.风险保证金: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加油站承包时,承包方必须交纳一

定的资产保证金(按资产净值的10%计算)。如在承包经营期间,由于承包者原因

而对承包站千万经济损失的,没收资产保证金。承包期满不再签订合同,经核实无遗

留问题的,不计息退还租赁者风险保证金。

  (五)经营管理要求

  1.经营管理中的“三个统一”

  (1)统一规模管理:实行承包经营的加油站,承包者不仅对加油站的经营管理、

安全生产负全责,还须维护如加油站的站容站貌,维护中石化的品牌和信誉。如在承

包期经营者出现违法经营,以及发生有损中石化形象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没

收风险保证金,并追究对我司造成的影响与损失。权利与义务双方需在承包合同条款

中写明,双方共同遵守。

  (2)统一资源配送:以加油站近三年的销量为依据,根据地区经济总体发展情

况及市场需求总量所处地理位置、设施状况,参考竞争对手(可比油站)的销售量,

合理确定我司对加油站的配送量,原则上配送量的核定数必须比目前(或近三年平均)

加油站销量提高10%以上。承包加油冲从我司购进配送油品时必须钱货两清,不允

许对承包加油站进行任何形式的赊销。核定的配置资源油应按时间进度均衡进货,防

止突击提货,人为炒作。

  (3)统一零配价格:公司对承包加油站按合同核定的配送数量按月及时配送,

配送价格原则上按当期市场特许经营批发价配送。承包加油站的零售价格公司要实行

监控、指导,对严重违反价格政策,直接影响我司其它加油站的经营行为的,公司可

以提出告诫,告诫无效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2.安全及数质量管理

  (1)承包经营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进行安全管理,在承包期内不得发生责任事故,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承包者全

部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2)要做好加油站的数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计量准确”的方针。若因

发生数质量责任事故受到处罚,由承包者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影响

到中石化的声誉,公司将解除承包合同,并扣罚资产保证金。

  六、承包者劳动关系的处理及经济补偿

  实行承包经营加油站的正式职工,可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与企业存

在劳动关系,其补偿金按改制分流的补偿补助补偿,即按照总部批准的2001年协

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补助标准的80%执行;也可以自愿转换劳动用工身份,其补偿

金按改革用工方式的补偿标准补偿,即按照职工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

  七、其他

  (一)参加承包经营竞标且自愿转换身份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公司

可以在发包中优先、优惠考虑。

  (二)加油站在承包期内业绩突出,销量大幅上升时,公司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

当奖励,并优先签订下一轮租(包)合同。

  (三)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种罚款由其全额负担。

  (四)第一承包期满后,原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下一轮合同。

  (五)承包其它资产经营的,如便利店、店铺、农村配送车等也可以参照本指导

意见执行。

  (六)转变经营方式的小站点的管理、监督、考核由零售管理部门负责。

  (七)实行“承包经营”改革加油站的财务处理统一按省公司资产财务处《关于

小型加油站“承包经营”会计处理试行办法》执行。

  (八)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属省公司零售管理处。

 

附件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小型加油站承包合同书(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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