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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1-1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

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

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意义。对涉及

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力度的

新举措。认真贯彻执行这项制度,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业税收肩负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

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农民利益各项方针政策的重任,《通知》的颁发,显示了税务

部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决心,是税务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落

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对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强化对农业

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制定和实行农业税收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更

高的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农业税收征收工作实际情况,

规范农税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妥善处理做好税收工作与推进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

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二、积极开展调查、检查工作,准确把握涉农税收征管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

防措施,坚决杜绝在农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有关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各级地

方税务机关务必在充分领会《通知》精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结合近两

年我省开展的涉及农民负担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及农业税收执法综合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对过去的农业税收征管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检查。

  总结、检查的重点是:(一)税费分离征管情况;(二)依法治税情况(结合农

业税收征管“十不准”要求);(三)农业税收信访及其处理情况;(四)涉及农业

税收的重大案(事)件处理情况;(五)农业特产税征管情况(是否存在平摊及纠正

情况)。检查时间为2003年一季度,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一定要按规定,实事求是地纠正和处理,并做好对农

户的宣传、解释工作。有关总结、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省局报

告,报告请于4月底前报送我局。

  三、努力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改革,

大力推进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规范征管行为,不断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水平。我

省在历年的农业税收征管实践中已形成一些较为成熟的征收方式、方法,各地也有许

多切合当地实际的经验和做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精神,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以

《通知》的下发为契机,结合贯彻新的税收征管法、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以及

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的推广运用,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与措施,不

断推动我省农业税收征管向规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方向迈进。

  (一)坚持直征为主,税费分离的征管方法,实现由委托代征为主向地方税务机

关直征为主转变。农业税征收与减免向广大农户公示、通告的制度要继续加强,让农

户明白纳税、放心纳税,这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应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努力完善、落实农业税收征管改革相关

措施。首先,要积极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农业税征管“八到户”要求。即政策宣传到户、

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

收结算到户、农业税减免落实到户、税收相关情况张榜公布到户。其次,要实现由上

门收税为主向农民主动到指定地点申报缴纳为主,由征收实物为主向征收现金为主的

转变,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征管办法。最后,应积极借鉴省外、借鉴工商税管理

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适时制定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农业税收征收模式。

  (三)规范农业税收征管操作程序及征管业务流程,积极进行农业税收征管网络

建设,大力推进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为适应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迫切需要,提

高工作效率,特别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税征管工作提出的依托微机管理的需求,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务必重视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工作。除进行必要的网络建设外,

已进行农业税收征管软件试行的地区,要不断提高基层征收人员的微机操作能力和对

农税征管软件的熟练掌握、运用能力,严格按农税征管规程办事,按流程处理税收相

关业务。目前,我局正进行农业税收征管软件的进一步升级工作,届时,农户手持农

业税纳税信息卡,在农业税收收税机上读取纳税登记手册上的相关资料后,即能方便

纳税。这样,可更好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影响,确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严肃纪律、明确责任,强化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地方税

务机关在组织收入的同时,要按带好队、治好税的要求,严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我省的各项农业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依法治税,文明执法,

坚决防止和纠正农业税收政策的执行和征管工作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和行为。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征管“十不准”要求,实行“一票否绝”制度。对违反

“十不准”要求的地、州、市、县,一经查实,即取消该地区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二)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农业税收征管中发生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

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严格按《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

(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处理;对影响不

大、情节较轻的事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税发[1995]118号)处理。

  (三)重视和搞好农业税收信访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农民群众所反映的有关农业

税收问题。

  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重大问题,必须列入税务督办案件,一查到底,限

期解决。

  (四)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及法制教育和培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

年必须安排相关的农业税收业务及执法培训,今年要把《通知》有关精神的学习列为

培训的重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

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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