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8月31日 川地税发[2001]10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最近召开的全国、全省减轻农民负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减轻农民负担,增 加农民收入,是衡量农村干部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标志,各地区、 各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政策上来,认真抓好减轻 农民负担工作。为贯彻全国、全省会议精神,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结合我省 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重要意义的认识 当前,农业产品价格回升较慢,农民收入增长幅度已连续四年下降,而农村的 “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农民负担依然较重,已经影响农民正常的生 产生活,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些地方因农民负担过重和收取方式方法 欠妥而引发的农民集体上访和恶性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尤其是 今年我省农业遭受历史上罕见的旱灾袭击和近期的洪涝灾害,农作物减产严重,农民 收入损失较大。当前,必须更加重视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这事关农业发 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当前农业生产 和农民生活困难的严峻性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 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政策上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 部署,认真做好涉农税收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工作。 二、采取坚决措施,正确执行涉农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 当前,农民反映涉农税收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有:农业税任务加码和擅自提高农 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特产税不顾税源实际层层加码,按人头或田亩平摊,收“过头 税”;屠宰税搞承包和按人头或变相按人头征收等。上述种种做法,直接加重了农民 的不合理负担,损害了农民利益,带来极坏的影响。各地要采取坚决措施,正确执行 涉农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 (一)农业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和现行政策执行。一是常年产量不得擅自提高。 个别县、乡擅自提高农民应纳农业税实物量,直接加重农民负担,是极其错误的, 要坚决纠正。二是对于国家征占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减少耕地,要如实按税收政策予以 核减计税基数。三是严格按省统一确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农业税。今年我省农业税 计税价格仍按1.04元/公斤执行,任何地区、任何单位都不得高于此价格向农民下 达农业税征收任务,也不得变相加码加价增加农业税负担,凡加码加价向农民多征的 税款,必须退还。四是在征实和征金的问题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买粮 交纳实物或强行折征现金。 (二)切实防止和纠正农业特产税平摊问题。近年来,由于各级党政领导重视和支 持,通过广大地税干部的积极努力,我省农业特产税征收总体情况良好。但在个别财 政困难地区,特产税平摊问题仍较突出,引起广大农民群众极大不满,各地一定要采 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一是要继续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税源档案。各地要按照 省局部署,全面摸清税源,尤其对生产较为固定的大宗、成片农业特产品要实行分户 登记,建立健全税源档案。二是合理确定农业特产税任务。为有效防止农业特产税平 摊,达到据实征收目的,省今年不再下达农业特产税计划。县乡务必要根据税源实际 测算下达农业特产税征收额,禁止不顾税源实际层层加码。三是加大对平摊问题的查 处力度。造成平摊的主要原因是财政收支缺口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向当地党政领导积 极汇报平摊的危害,争取党政领导重视支持地税部门加大对平摊问题的查处力度,因 外部原因查处不了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四是健全基层征管机构,坚持地税机 关自征为主,减少直至取消委托代征行为。 (三)强化宣传,规范执法,严格按政策规定征收屠宰税。一是要严格执行省政府 川府发[1998]55号文件规定,不得超标准征收。对5月份以前农民自宰自食生猪不得 追征屠宰税。二是要加强屠宰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平 摊、承包征收屠宰税,及时处理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平摊、承包征税行为,对平 摊、承包征税情况要及时上报,有问题不报,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实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公开征税范围、征税项目、征税标准和农业税减免,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公开办税,增强税收透明度是地税机关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央和 省委、省政府要求,将农业税的计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税率、减免和农业 特产税的征税项目、计税依据、计税收入、适用税率通过广播、通知书、张榜公布等 形式进行公示,以体现农业税收的公平合理,增强农业税收征收透明度,让农民能够 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公示而未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交纳。各市(州)、县 (市、区)地税机关要对公示制的实行情况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纳入目标考核。 四、认真做好农业税灾情减免和贫困减免的落实工作 去冬今春我省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旱灾,近期不少地方又遭受洪涝灾害。农业减 产严重,农民增收困难。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灾区农民尽快恢复生产,促进农村 社会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省局与省财政厅拟于近期将农业税灾情减免 指标预拨各地。各地要严格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将省下达的减免指标连同市、县级 掌握的机动减免指标,于10月底前落实到受灾农户。要以村组为单位,公布减免指标, 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把国家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告诉农民。对困难户,要根据困 难程度和农业税政策,该减的减,该免的免,使其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政策关怀。任何 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农业税减免款,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五、定期开展涉农税收专项检查,确保涉农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涉农税收政策执行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农民的税收负担是否合理,各级地税机关 要将正确执行涉农税收政策作为涉农税收征管的中心任务;针对当前农村普遍存在和 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定期开展涉农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 查,检查工作必须认真、深入、细致,做到任务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处理要坚决, 整改要彻底。市(州)、县(市、区)地税局要重新向社会公布涉农税收举报电话,县、 乡(镇)地税机构要设立涉农税收举报箱,热忱欢迎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反映问题、 咨询政策。各级地税机关对农民举报的涉农税收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使农民反 映强烈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村稳定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发展农村生产力和维护农民利益 出发,本着为党为国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执行涉农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减轻 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积极向当 地党委、政府汇报,坚持粮金分离、税费分征;二是不得参加与税收无关的催款活动。 三是调整征收方式,要通过办税服务厅征收、上门服务、定时定点巡回等多种征收 方式征收,尽最大努力方便农民纳税;四是端正工作态度,对纳税人做耐心细致工作, 要深入村社,了解群众疾苦,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除对有纳税能力而久拖拒交 的个别“钉子户”可强制执行外,切忌轻易动用公、检、法等专政工具,强行收取税 款。五是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做好依法收取税费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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